“这场盛会恰逢其时”——外国嘉宾看世界互联网大会******
【乌镇聚焦】
光明日报记者 陈海波 光明网记者 张安迪
乌镇的青砖黛瓦和声光电影,正成为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与会外国嘉宾认识中国的窗口。
“这场盛会恰逢其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代表夏泽翰在乌镇峰会上的这句话,是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00多位参会代表的共同心声。
这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参会代表,无不在表达对数字鸿沟的担忧,对对话交流的渴望。他们从乌镇看到了古老的中国在数字时代的生机,从互联网大会看到了中国在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上的担当和努力。
“谢谢你们坚持助力这一全球盛会的召开。”中国美国商会总裁何迈可真诚地说。
“过去和未来在这里交融”
古朴的江南小镇与新潮的数字技术,会发生什么样的联系?这是英国小伙子卢克这次来乌镇之前,怎么也想不到的。
卢克是上海交通大学的留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是人工智能在癌症诊断方面的应用。尽管三年前已来过乌镇,但参加世界互联网大会还是头一次。在“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上,记者与他偶遇。“这里的东西真让人兴奋。”他告诉记者。
让他感到兴奋的,不仅是这些前沿的数字技术,还有悠久的中国文化。这两者,在乌镇交融。
“乌镇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地方,因为它所有的数字技术都是与它原本的气质相反的。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城镇,在这里我看到一种独特的文化融合,就好像是过去和未来在这里交融。”卢克说。
第一次来乌镇的中阿卫视记者、主持人方浩明,与卢克有着类似的感觉。“这里的建筑真让人沉醉,让我感觉仿佛融入了这个地方。”他说,“我特别喜欢中国的这种文化风格。”
这几天方浩明很忙,参加论坛,撰写报道,“感觉每一个论坛都很有意思”。工作之外还体验了元宇宙和裸眼3D。这些数字技术带来的奇妙体验,让他感觉“特别高级、特别真实”。
“这里的氛围很美,很吸引人。”津巴布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参赞坎布里亚·迪咋也被中国文化所吸引,他告诉记者,“昨天有机会参观了你们的一个博物馆,那里展示了古老的中国文化,还有现代化的演变。”
“这是一个很好的交流机会”
“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平台,因为我们看到了国际合作和互动对话。”坎布里亚向记者分享他这两天的参会感受。
他刚参加完两个分论坛,与来自各国的嘉宾交流探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一带一路”互联网国际合作。“在论坛上,我真实地体会到互联网让每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容易,但也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对话合作。”他说。
“这是一个很好的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卢克也认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一个极好的对话平台,“因为有各种各样的代表参加,可以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想法。”
可以面对面交流,也可以云端对话。
“尽管不能亲自到场参加会议,我仍然很开心能通过视频形式与大家交流。”新加坡网络安全专员、网络安全局首席执行官戴维·科赫说,“能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中基于规则的多边秩序,非常重要。”
是的,世界互联网大会把大家聚在了一起。
何迈可说,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成为中国美国商会的年度大事,“很高兴能有此参会机会,促使我们知新求进”。思科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罗卓克说,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一个汇聚全球政商界领袖,分享创新、技术发展和互联网治理理念的重要平台。埃塞俄比亚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格塔丘说,世界互联网大会在建设更美好的社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参加世界互联网大会可以帮助大家互相认识、互相了解,取长补短。”方浩明告诉记者,他在互联网大会上也认识了许多同行,学到了很多东西。
“中国在国际数字合作中起了很好的领导作用”
“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引导,数字化有可能加剧已有的不平等,扩大数字鸿沟。”夏泽翰认为,此次乌镇峰会恰逢其时,会议内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开展的工作也高度一致。
夏泽翰指出,当前的数字革命正为社会和个人的发展提供巨大机遇,但仍然存在因缺乏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而加剧边缘化的情况。中国倡导的数字丝绸之路,正在为全球数字化进程注入强劲动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与中国合作,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南南合作等机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世界互联网大会以及中国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方面的其他实践探索,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引导。“未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继续利用中国的知识和经验,将中国优秀实践分享至全球,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更包容和更平等的发展。”夏泽翰说。
坎布里亚的看法与夏泽翰不谋而合。“中国在国际数字合作中起到了很好的领导作用。”他向记者表示。
坎布里亚认为,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与中国此前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十分契合。这次参会经历,让他看到了中国在寻求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上的一以贯之的努力和贡献。
“在数字化转型领域,中国的数字经济充满活力和竞争力。”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阿尔温德·克里希纳表示,尽管当今世界充满不确定性,但他相信,信任与合作将确保我们能够一起共克时艰、砥砺前行。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1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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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