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疾控详解CH.1.1:未见致病性增强 短期内不会引起本土大规模流行******
中新网北京2月1日电(韦香惠) 日前,一种名为CH.1.1的奥密克戎亚变种在美国出现。1月31日,中国疾控中心就相关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资料图。 殷立勤 摄未见CH.1.1变异株的致病性增强
据中国疾控中心介绍,CH.1.1属于奥密克戎变异株BA.2.75的第六代亚分支。最新研究显示,由于新增多个突变位点,增加了CH.1.1的免疫逃逸能力。同时,新增的一个突变位点(L452R)曾经是德尔塔变异株的特征性突变位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突变位点也存在于许多其他奥密克戎变异株亚分支中,如BA.5.3和BA.5.1.3等。
2022年11月至今,CH.1.1在美国新冠病毒流行株中占比呈上升趋势。2023年第4周,CH.1.1在美国流行株的占比为第五位,仅次于XBB.1.5、BQ.1.1、BQ.1和XBB变异株。
目前,未见CH.1.1变异株的致病性增强,仍需进一步关注。一般新毒株出现后,感染病例需达到一定规模并持续一段时间,才能初步判断新毒株的致病力是否变化。
资料图。殷立勤 摄短期内不会引起本土大规模流行
据中国疾控中心介绍,2022年11月13日,我国通过基因组测序首次从天津市报送的1例泰国输入病例样本(2022年11月10日采样)中检出CH.1.1进化分支。截至2023年1月30日,共监测发现24例CH.1.1及其亚分支输入病例。输入病例来源地涉及15个国家或地区。未监测到CH.1.1及其亚分支的本土感染病例。
据中国疾控中心介绍,尽管CH.1.1变异株的免疫逃逸能力和传播优势进一步增强,导致突破感染和再感染风险增加,但我国大部分人群体内已存在高水平中和抗体,对CH.1.1存在一定的交叉保护作用,CH.1.1短期内不会引起本土大规模流行。脆弱人群(65岁以上老人、基础病患者和未接种疫苗者)以及未感染人群仍需加强个人防护。
如何面对CH.1.1?中疾控表示,坚持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不要相信未经证实的网络报道。
资料图。殷立勤 摄目前本轮疫情主要以BA.5.2、BF.7为主要流行株
1月3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研究员陈操介绍,报告显示,目前流行的毒株主要还是BA.5.2和BF.7。
他表示,从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以来,我们国家一直开展新冠病毒的变异株监测工作,也为早期疫情流调溯源提供了重要线索和支撑。同时这个过程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数据。根据监测数据显示,本轮疫情主要还是以BA.5.2、BF.7为主要流行株,我国目前没有监测到其他优势病毒株。
此外,春节假期期间,中国疾控中心收到全国各省上报的新冠病毒全基因组序列1421条,经过分析发现他们有11个进化分支,仍旧以BA.5.2、BF.7为主,没有发现新的变异株输入。
陈操提到,当前春运正在进行中,高校近期也要陆续开学,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全国做好新冠病毒变异监测工作,继续对哨点医院中的门(急)诊病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还有特殊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的变异监测。同时,同其他部门对海陆空口岸的入境人员进行新冠病毒的变异监测,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